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发布,把原先十项“其他所得”大刀阔斧地进行了调整,有一项“其他所得”调整成“工资薪金所得”,有六项取消,有三项“其他所得”调整成“偶然所得”,其中包括无偿受赠房产取得受赠收入。 【大家需要注意,需要缴税的无偿受赠房产取得额的受赠收入,不包括将房产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我仔细观察一番,发现对“无偿受赠房产取得受赠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相关征税项目比较,有两个明显的“不一般”。 1、计税依据不一般 经过74号公告改天换地,偶然所得队伍逐步壮大起来,据统计,截止目前明确规定按“偶然所得”征税的项目,一共有13个,分别是: 在上述13个项目中,如果需要找出一个和其他都不同的项目,你会选择哪一个?在我看来,就是受赠房产取得受赠收入这一项了,因为它的计税依据与众不同。 我们先来看看,偶然所得的计税依据是怎样规定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偶然所得”在计算税款时是不能扣减任何费用,取得多少收入就按多少收入计税。但对于无偿受赠房屋,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财税〔2009〕78号文给了一个特殊的规定:“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用余额作为偶然所得的计税依据,仅此一项,就显示出了这个征税项目卓尔不群的气质。 2、纳税人和税目不一般 股权和房产,在个人财产中,应该是很类似的两种财产,股权和房产的转移,都应该在相关部门登记。当它们发生所有权转移,在印花税中政策是相同的,都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来缴税。但在个人所得税中,出现无偿赠送的情形时,税收待遇却迥然不同。 个人无偿转让股权,转让方是纳税人,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受让方是纳税人,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一样的财产无偿转让,不一样的税收规定。别问为什么,这个逻辑我不懂。“为什么”留给学者讨论,作为执行者,只能考虑“是什么”。 经过这样一番比对,“无偿受赠房产”的个人所得税,这个不按逻辑出牌的征税项目,是不是让人想忘也忘不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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