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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连年增长企业却巨亏背后:应收账款藏猫腻

信息来源:税屋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3-31 15:11:33  

 
  近期,广西百色市国税局稽查局对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3年~2010年度纳税情况实施专项检查,查实该公司通过列支财务费用,虚列建筑安装成本,用自购建筑材料抵减工程款未作销售处理等方式偷逃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违法事实。该局依法对其作出查补企业所得税308.48万元、增值税36.68万元,并处以154.24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疑点突出:收入增长却亏损   

  2010年8月,根据广西国税局统一部署,百色市国税局对辖区内房地产企业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对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实施重点检查。

H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经过多年发展,该公司已在百色市有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属于百色市房地产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

检查人员首先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调取了该公司2003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发现该公司2003年、2004年均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企业首笔收入是2005年实现。申报资料显示,该公司2005年度申报的销售收入为4713.47万元,至2010年度时销售收入已达1.13多亿元,企业销售收入呈快速上涨态势。

检查人员比对申报资料发现,该公司除2005年度申报税前利润为251.48万元,2006年度申报税前利润为422.51万元以外,其他年企业申报税前利润均较小,甚至有部分年度出现亏损。随后,检查人员又了解到一条重要信息,该公司2004年~2006年度曾享受了新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的销售收入增长情况与申报利润情况相悖,会不会是因为减免税款的原因,该公司2005年、2006年少列成本,将相关成本推移到2007年以后核算,以此降低利润,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目的呢?
  为此,以检查列支成本的真实性为主要目标,检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账簿开展详细核查。

对该公司2005年~2010年度期间收入、成本等信息逐一进行检查核实后,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的房产开发工程均承包给百色某建筑公司施工。根据该公司的《中标通知书》以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的承包建设方式为包工包料。企业账目信息却显示,2005年~2010年度,该公司将“建筑工程保险费”和“工程用水电费”等应属于施工方支付的费用在本企业“开发产品”科目中列支,违规多列成本。

但检查人员将这些企业多列成本进行调整后发现,由于相关成本费用数额不大,这些多列支成本并不对该公司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带来太大影响。

检查人员决定调整检查思路,重新分析该公司的运营状况。数据显示,该公司2007年~201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67.48万元”“-465.27万元”“90.03万元”和“-1654.29万元”。从数据层面看,该公司2007~2010年度的销售收入基本呈上涨态势,但为什么企业2010年度财务报表的信息却反映该公司亏损额达1600多万元呢?

这个反常的巨额亏损里,是否藏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呢?

成本比对:惊现巨额财务费

为进一步查清该公司2010年度的财务运行真实状况,检查人员将该公司2010年度各项运营成本一一分类,并与以前年度的相关成本进行比对。

经过分析,该企业账目中一项高度异常的数据引起了检查人员的关注:该公司2010年度的“财务费用”为1456.42万元,而该公司2008年、2009年的“财务费用”仅仅为5200元和2500元。该公司2010年的“财务费用”竟为2009年的5000多倍!

检查人员于是认真核查了该公司2010年的“财务费用”情况,相关信息显示,该公司“财务费用”主要为企业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未完工产品的贷款利息支出应该进行资本化处理,不能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经检查人员调查核实,该公司2010年“财务费用”1456.42万元中,有1437.61万元贷款利息支出属于未完工项目贷款利息,不应在当年扣除,因此按规定该公司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应核增1437.61万元。

明细核查:应付账款藏猫腻  

取得突破后,检查人员没有松懈,仔细核查该企业其他明细账。这一查,又查出了问题。

该公司“开发成本”明细中两笔给建筑承包商的应付账款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其中一笔为150万元的“维修费”,另外一笔账目记录是给建筑承包商的“应付账款”830.25万元。

检查人员经调查了解到,H房地产公司830.25万元的“应付账款”,其所对应的相关房产项目已经于2008年4月竣工结算。该公司建筑承包商财务负责人证实,相关房产项目的工程款两家企业已经结算完毕,建筑公司不存在830.25万元的应收账款

检查人员分析企业相关合同后确认,H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承包建筑商约定,承包商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施工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既然施工合同工程为总包工程,并且工程仍在质量保修期中,结算报告已包含全部施工费用,那么企业账目中150万元的“维修费”不能作为计税成本在税前列支。

此外,检查人员在走访查阅H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承包商账目时还发现,该建筑公司与H房地产公司2006年的工程结算账目中,有一笔648.03万元的工程款异常,此项目下标注“材料款冲减”字样。经了解,2005年、2006年H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购入价值648.03万元的钢材、水泥、砖等建筑材料,交由建筑公司用于房产项目建设,该笔材料费在2006年工程结算时冲减了工程款费用。

按照税法规定,该企业购入648.03万元材料用于项目工程并冲减工程款的行为应视同销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并调增2006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确凿证据,H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承认通过列支财务费用、虚列建筑安装成本和少计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百色市国税局依法补征了税款,并对H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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