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销售家用电器,收入中有一部分包含安装费,比如5000元中包括300元安装费,以前我们将5000元全部作为销售收入,开17%增值税。营改增后,安装服务的税率为11%,从实际业务和公司税负出发,我们是否可以将此业务界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将4700元开17%的销售发票,将300元开11%的按照发票。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规定,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您企业销售家用电器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应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即应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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