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既降低税负又规避风险、如何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竞争机遇呢?请选择专注财税咨询、税收筹划领域的新疆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为您把脉,为您量身定制营改增落地辅导方案,帮您控制风险、降低税负,安全度过营改增。 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 第四条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第二条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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