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企业所得税资深税务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企业所得税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 重点领域 >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纳税争议

认定为高新企业后哪时候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华律网   文章编辑:yuxinyu  发布时间:2020-04-02 16:17:16  

我是一家企业,新税法实施后,规定所有高新技术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均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由于我公司没有坐落在当地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税法实施前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前没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2008年度国家相关文件出台后,我公司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资料,资料是2005~2007年度的。我公司于2008年12月取得了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和地税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15%税率的执行时间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还是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的时间(2008年12月)开始?

律师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规定:“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年度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企业所得税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