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取得单价不超过500万的研发用设备器具在会计账务处理、高企费用归集、税务加计扣除三者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很明确,企业取得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以系统分摊的原则计提折旧,不应一次性计入费用。
折旧计提方法有四种:1、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2、工作量法;3、双倍余额递减法;4、年数总和法。
企业财务人员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只能选用上述四种方法之一,不能一次性将固定资产全额列支成本费用。
二、高企口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在“(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中对“总收入”的定义做了专门的定义: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我们关注到,文件除了对“总收入”的确认口径明确规定以所得税税法口径为准外,各类研发支出的计算口径均未作特殊表述,我们顺理可推断出其不应应遵从税收口径,而应遵从会计口径。
因此,企业新取得的研发用设备器具,在归集高企费用时,其口径应遵从会计口径按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归集,不得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
三、税务加计口径
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新取得的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用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且一次性计算加计扣除。
四、案例说明
A企业2021年12月新购入一台单价113万的研发用仪器,并投入使用,财务人员在会计账务处理、高企费用归集、税务加计扣除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新取得设备
2021年12月购进设备,计入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不归集高企费用,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借:固定资产研发用仪器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银行存款 113
2、会计口径计提折旧
2022年1季度,企业按照5%的残值率,5年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4.75
贷:累计折旧 4.75
3、高企费用归集
2022年1季度,企业归集高企费用时,该研发用设备归集费用同会计口径,归集4.75万元。
4、税务加计扣除
2022年1季度企业申报季度所得税时,选择将新取得的不超过50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税前列支100万元,计提的折旧4.75万元做纳税调增。
2022年申报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选择将一次性税前扣除的研发设备金额10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也可以选择季度不加计,汇算清缴时再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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