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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估价入账应当如何企业所得税处理

信息来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文章编辑:yuxinyu  发布时间:2020-03-27 11:04:52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业企业对于货到票未到的存货,若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则采用计划成本作为暂估价值入账;若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则用暂估价值入账。商品流通企业则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价款暂估入账。待实际收到发票时,再用红字将原估价入账的以同等金额予以红字冲回,再按实际发票金额登记入账。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期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请问,存货估计入账应当如何企业所得税处理?

“货到票未到”的存货投入生产经营后,销售的部分,固然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相应未销售部分仍然在存货中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所以,对企业未按规定取得正规发票的,不论什么理由,也不论成本费用是否实际发生,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即对企业未取得正规发票的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首先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存货估价入账计入的成本费用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预缴选择按“实际利润”预缴的,“实际利润”是以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加上“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减除“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确定。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明确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所以,存货估价入账计入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其次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取得了发票,允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如果能证明该业务是实际发生的,且在次年5月31日以前能够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可以将这部分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其三

汇算清缴期后取得了发票,应当追索到所属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不得超过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同时,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应扣未扣成本费用应当追索到所属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在追索税前扣除的时限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相应应取得未取得发票超过5年,即使取得了发票,也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举例1:

A企业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对2012年发生的存货估价入账应取得未取得发票80万元,未在当年税前扣除。该企业于2015年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对2012年未扣除的未扣除成本费用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已知该企业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2015年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假设除此外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2015年度在汇算清缴时,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该企业2012年发生的未扣除成本费用80万元,应追补至2012年扣除,因此该企业2012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200-80=120(万元),多缴纳企业所得税=80×25%=20(万元)。2012年该企业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抵扣。该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0×25%-20=20(万元)。


举例1:

B企业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该企业2013年发生的存货估价入账50万元未在当年税前扣除。该企业于2015年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对2013年未扣除的成本费用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已知该企业2013年全年亏损40万元,2014年全年亏损30万元,2015年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假设除此外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2015年度在汇算清缴时,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该企业2013年发生的未扣除成本费用50万元,应追补至2013年扣除。那么,该企业2013年全年亏损额为40+50=90(万元),2014年全年亏损3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为此,该企业2013年全年亏损90万元,可以用2015年度盈利来弥补,即:160-90=70(万元),2014年全年亏损30万元,可以用2015年度弥补完2013年度剩余的盈利来弥补,即:70-30=40(万元)。2015年度盈利弥补完2013年、2014年全年亏损后剩余的40万元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x25%=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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