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19日对外公布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突出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明确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让纳税人充分陈述申辩、举证主张。
据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重大税务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较大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影响,因此,这类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经各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同时,健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也是税务总局完善内控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监督、规范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权。
办法要求,重大税务案件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书面审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会议审理。无论书面审理还是会议审理,审理意见均须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由稽查部门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对审理流程的严格控制,能够有效避免久审不决的问题,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办法将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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