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26934号
原告:张某,女,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心合文化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心合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最后一次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不再使用原告的个人信息申报劳务报酬;2.要求被告到相关税务部门对以原告个人信息申报的劳务报酬所得信息进行删除。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个人身份信息,向有关部门编造虚假信息,累计虚报劳务金额达12780元。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的个人征信和名誉受到侵害,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确实使用了原告的个人信息,被告因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使用他人身份证号,已经被有关部门处罚。被告自2018年10月起就停止使用原告信息了,且被告已经向原告寄出了保证书。2018年11月,被告已提出删除相关信息的申请,相关部门答复被告涉案信息已经删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北京庄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原告从未在被告处就职。
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多次使用原告姓名及身份证号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2018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载明“由于我司管理疏漏,之前误用了您的身份证信息进行了劳务申报,我公司也深感抱歉。我公司保证自今日起,绝不再使用您的身份证信息做任何事,并且不向任何人透露您的身份证信息,敬请您随时监督”。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最后一次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心合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张某个人信息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心合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将以原告张某个人信息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信息删除。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心合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赫
审判员 马潇
审判员 吴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李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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