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公告)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的通知》(内财税[2019]227号)
二、政策要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注意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应当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额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资产总额,即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显示。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年报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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