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税收筹划”、“节税避税”、“阳光筹划”已不再是一个敏感的话题。有筹划便有风险,要规避风险,则税收筹划者必须首先对现行的税收、财务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其次还要对与税收筹划相关的法学、财务管理学、运筹学等学科了然于心。否则,一旦操作不慎,将会弄巧成拙,带来难以弥补的税收成本。为此,笔者提醒纳税人汇算清缴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与会计核算有关税收风险
1.节税,最直接的思想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筹划理论界称之为税额式筹划。“收入总额”是应纳税所得额最主要的形成因素,根据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可知,新申报表基本上建立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之上。例如新申报表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口径反映的是纳税人按照新会计准则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所以,若想减少税收风险,日常会计核算对于各项业务就应在账面上一清二楚,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
(1)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所以企业会计核算中对不同税率的商品或货物,最好分项目或分明细科目设账核算;而对于混合销售业务,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核算时应将收入分别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分税种按税率筹划缴纳税金。
(2)纳税人出口不同税率的商品或货物,也应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率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资金的时间价值来看,这将给企业资金管理带来一定的负担。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例如,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所以企业应将国债及其他债券利息收入分别核算;3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对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都应单独核算,若难以分清,则丧失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
2.根据国税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通知: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这样,即使企业经营业绩较佳,如果企业会计资料混乱,税务机关难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也只能采用核定征收,这要比实际应纳的税款高出很多。例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对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不同的行业确定在7%~40%的幅度内,事实上企业的平均利润率远没有这么高;另一方面,如果企业经营不善,确实亏损,在查账征收方式下,企业亏损还有5年的弥补期,这项优惠是核定征收方式无法享受的。因此,纳税人应当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3.分清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的认定:(1)广告费是通过专门机构(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应严格区分开来,凡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应一律视同业务宣传费处理。
广告费的所得税处理: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以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业务宣传费的所得税处理: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应尽量取得广告业通用的发票,同时还应避免将广告费混淆为业务宣传费。笔者在审计中发现,有些企业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销售费用”同一个二级科目列示为“广宣费”,如此核算,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则一律视同业务宣传费处理,从而加大了税收成本。反之,如果将不符合规定的业务宣传费列为广告费,则会导致偷漏税,处罚成本更高。
4.原始凭证管理。企业申报表上的“扣除项目”必须合法真实。原始凭证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监制章的发票(邮局、银行、保险、交通等部门的收据);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公路、交通、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的收费收据)。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一旦纳税人发票等取得不合法,可能会沾上“偷税”的罪名,将接受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以提示纳税人在发票等原始凭证管理方面需注意:(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支付费用无发票等正规收据而以白条入账的,不得在税前扣除;(2)取得发票等收据的时限为:本年度12月31日前,未在12月31日前取得正规发票或收据已估价入账的存货、固定资产、期间费用等,做纳税调增处理。
二、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
1.税法规定,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以后年度不得在税前扣除。例如,应计未计费用(工资附加费)、应提未提折旧、应摊销的无形资产成本等。即本期费用应本期承担,不得提前或滞后。
2.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第13号)规定: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而对非正常损失(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才能在当年扣除。因此企业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及时申报,当年扣除。
3.对于符合条件的减免税款,绝大多数减免税都有期限,过期就很难再享受。《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将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后,报批类按照审批的方式办理,纳税人只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核算管理,基本上就可以避免风险。对于备案类减免项目,则需要提出备案后经税务机关登记,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所以,建议企业最好请专业机构认真细致地依据减免税的条件进行审查,确信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后再进行备案,以免遭受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的损失。
4.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资料,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研读新政,把握精髓,减少风险
1.工资及三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规定,对于采用计税工资的,工资附加费按计税工资的14%(职工福利费)、2%(工会经费)、1.5%(教育经费,有些企业2.5%)计提。实际上,这是税法上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许多中小企业却很少采用,甚至仅将正式职工纳入工资核算,将临时工、聘用工等人员的工资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从而造成了以下失误:(1)减少了税前可扣除的计税工资基数;(2)由于计税工资中未包括非正式职工的工资,所以又降低了工资附加费的计提数额。
2.计提坏账准备。会计上可以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各种资产减值准备,但税法上唯一认可的是坏账准备(年末应收款的0.5%内)。但许多中小企业却很少计提坏账准备。其实节税和节水一样,是一点一滴的事情,不要错过任何一个税收优惠的机会。
3.善用税率式筹划。例如,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而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以下减按18%征税,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至10万减按27%征税。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左右时,最多节税2700元[30000×(27%-18%)],在10万元左右时最多节税6000元[100000×(33%-27%)]。所以纳税人应税所得额在这两个临界点上时,不妨操作一下。
4.费用筹划。即对所要开支的费用进行预先计划和安排,以达到低耗高效的目的。企业的费用主要指三项期间费用,费用的业务发生方式和过程的不同,都会对纳税造成不同的影响。费用筹划主要可以分为三类:(1)预先安排、选择最优的业务方式或过程,合理合法地降低纳税支出;(2)充分计提各项费用及损失准备,做到费用的应列尽列;(3)取得合法的费用凭证,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额。
5.巧妙运用捐赠(非直接捐赠)减轻纳税人税负。现行税法对企业向特定项目的捐赠准予税前扣除,因此企业通常可以通过在税前向税法允许的范围进行捐赠,从而缩减应税所得,享受税收抵免或降低税率的好处,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的目的。例如,某企业纳税调整后所得(新申报表第16行)为10.3万元,筹划前税后净收益为10.3×(1-33%)=6.901(万元)。假定通过境内的非盈利机构捐赠,捐赠限额为10.3×3%(扣除比例)=0.309(万元),应税所得额为10.3×(1-3%)=9.991(万元),税后净收益为9.991×(1-27%)=7.293(万元),筹划收益为7.293-6.901=0.3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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